来源:齐鲁网
2016-12-14 15:19:12
12月14日济南讯(记者 郝爱印)12月14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工商局就近日出台的《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解读。发布会现场记者了解到,结合工商总局文件,山东新近出台的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山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工作规范》明确了管辖原则与职责分工,规定了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省工商局今后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郭际水表示,《工作规范》规定了管理权限,对存在《办法》规定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10种情形的企业,根据不同层级、职能和流程等情况,分别规定了列入、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权限。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在届满3年前60日内,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告知后仍未履行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郭际水在发布会现场介绍,对企业存在其他规定列入情形的,登记该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同时,郭际水也就规定的移出条件和移出方式做了详细介绍。他表示,《工作规范》明确企业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发生所有规定列入情形的,具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在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在移出方式上,明确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依企业申请移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需要改正违法行为,提交移出申请,未申请、改正的不予移出。第二种是工商部门自行移出。除《办法》规定的第一种列入情形外,符合其他列入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在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
为避免行政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工作规范》还明确了救济途径。规定对企业被列入、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是明确了有关惩戒措施。规定对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部门将把相关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平交易、商标、广告、消费维权以及其他领域,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驰(著)名商标和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式企业经营思路以后“走不通”了。郭际水表示,《工作规范》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工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旧版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