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日报
2016-12-02 10:40:12
方案要点
●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
●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15%的比例分成
●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近日,济南市出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我市提出,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区,同时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各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受影响。
方案提出,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各按50%比例分享。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入库。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15%的比例分成;市级在保持对县(市)区“保留基数,分享增量”财力分成办法不变的同时,适应中央增值税收入划分新体制,相应调整核定各县(市)区收入基数。省、市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其中,2016年—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予以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据悉,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级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对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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